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7-8-29 16:30:46 作者:市农普办

  

 

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农普办字[2007]23

  

各区(县)农业普查办公室,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市劳教局、市监狱管理局、市水产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和单位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农普办字[2007]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办公室:

现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发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发布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发布管理办法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因此,为规范农普数据使用和发布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发布的总体原则:

(一)农普数据发布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下管一级。一是各级农普办发布的数据必须是上一级农普办审核评估后的数据;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普办发布的农普公报应当报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农普办)核准;三是各级农普办发布的数据口径必须与国务院农普办保持一致;四是各级农普办的数据发布时间不得早于上一级农普办的数据发布时间。

(三)发布汇总资料。各级农普办只能发布本级和下级的汇总资料,严禁发布单个单位、住户和个人的资料。汇总发布住户普查表和单位普查表数据时,必须保证每个交叉分组下住户个数或单位个数在5个以上,其中一个单位的汇总指标的数量占该组总量的比重在90%以下。

二、组织实施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发布在国务院农普办统一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农普办负责发布全国及地区农普数据,并管理审批省级农普办的农普数据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发布本辖区内的农普数据,并管理审批下级农普办的农普数据发布。

数据发布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普工作的社会影响,各地农普办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规划,及早部署,把农普数据发布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三、发布形式及内容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公报、资料汇编、各种统计报告、专题研究、课题研究、数据提供等。

(一)公报

公报是发布农普数据的重要渠道,各地农普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多期农普公报。农普公报的发布主体仅限于地市级以上农普办(包括地市级农普办)。

公报发布的数据应为农普资料中最重要的指标,数据口径必须与国务院农普办保持一致。

(二)资料汇编

资料汇编是指各级农普办根据政府和社会公众需要,及时整理、编辑、出版的有关农普数据及主要成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普办可在参考国家汇总表式的基础上,确定本级的资料汇编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普办出版的资料汇编向国务院农普办报送5套备案。

(三)分析研究报告

主要包括简明统计分析报告、专题报告和课题研究。各级农普办可在数据审核评估结束后,围绕党和政府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本地实际,撰写各种文字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普办根据农普数据撰写的分析研究报告应报送国务院农普办,对重大数据要设定一定的保密期限和密级。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的农普统计分析文章,须经本级农普办负责人批准。

(四)数据提供

数据提供是指各级农普办向当地政府部门及其他数据使用者提供尚未发布的农普资料。

各级农普办所提供数据必须经过严格的数据审核评估,原则上仅供各部门和其他数据使用者内部研究问题,不得对外公布。

各级农普办对于向招标课题中标单位的数据提供,仅限于处理后的数据,不得提供单个普查对象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