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汇区)农普试点调查中有关问题的技术报告
日期:2006-4-3 14:22:46 作者:南汇区农普办

南汇区农普试点调查中有关问题的技术报告

 

根据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布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业普查的试点工作,我区按照市农普的具体要求及普查的方法内容有侧重的选择了周浦镇作为试点镇,并在该镇中抽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周东村、姚桥村和棋杆村作为普查试点村。通过在试点地区模拟实施农业普查的全过程,以及对6种普查表的正式上门登记中,我们看到并发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我们在试点培训和正式登记中作了现场解答,而有些问题是由于现在农村变化衍生的新事物,需要上级作最后的定夺和补充。现将这次试点调查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在普查登记中发现的情况

(一)关于“住户类普查表”

1、调查对象。调查对象的准确性关系到整个普查数据的质量,从方案上我们认为住户类调查对象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二是具有农业户口的自然常住户;三是农转非后没有土地但宅基地仍在的住户。但也有两种类型不在调查对象内,一是全家外出(出市)一年以上的;二是常住本地全家镇保的,但如果这两种类型的户宅基地仍有的,是否和上述第三类有抵触相矛盾。在周东村调查中,我们发现以下问题:因为周东村临近开发,全村基本上都农转非、镇保了,只有99个小孩没转,以后在正式普查中,这些户怎么登记?还有户口在本地,但实际不居住在本地(但在本区范围内)的户,这些户怎么登记?另外,土地权证全部收缴村里,已农转非,但土地还未开发,有些户还在上面种些农作物的这些户应不应该作为调查对象来登记?还有一种情况,父亲和儿子户口已分开,但(1)居住在一起,吃饭分开的;(2)吃住在一起的,这些户是否作为两户一起经济生活连在一起的作为一户登记。关键是经济生活连在一起的概念要明确。如作为二户登记,又衍生另外一种情况,即在户2表中宅基地使用情况中,房屋面积和宅基地面积(宅基证没有变动,仍为1户)怎么计算?在姚桥村和旗杆村的调查中,针对外来户的调查对象,存在资料无法取得的情况。如棋杆村,来承包种植西瓜的外来户大都为安徽和浙江人,这些人等西瓜种植季节过后就回家了,接下来由大都为河南人的外来户来承包种植蔬菜,按照普查要求,种西瓜和种蔬菜的外来户都应作为调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但种西瓜的外来人员已回家,基本情况以及收入等资料根本无法取得。建议是否可以加些附记指标,对于那些确实难以取得资料的外来户由发包者来填写一些简单的基本数据,如发包面积,主要产品产量等。对于那写能够正常登记资料的外来户,还存在另外一种问题,就是房屋的性质,因为那些种蔬菜的外来户大都居住在田边搭的临时棚中,这些算不算住宅?

2、户籍。我们认为放在户记录中意义不大,根据解释,因为只要户口中有一人是本村的就作为本村户籍,不能真实反映其它家庭成员的户籍状况,建议把该指标放入人记录。       

3、申报对象。我们认为申报对象对于我们普查登记的数据质量也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把经营主或对本户有决策权的人(不一定是户主)作为申报对象是最合适的,也可作为户主来登记户主姓名。实际上,我们在对下培训时也是这么要求的。但在家庭成员中,应注意的是婚嫁人员的填报,要做到不重不漏,特别是象现在的小夫妻,女方嫁过来后,户口不一定迁过来,而且娘家住住、婆家住住,建议以居住时间累积时间6个月以上的居住地作为登记点进行登记。

4、外出务工。是否包括外出从事农业的?如不包括本市外出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这块资料将无从取得,如包括在外出务工从事的主要职业中应列出“农业”。还有,周浦镇有部分人在邻镇康桥镇政府机关工作的,算不算外出打工?

5、参保缴款和实际得到的福利。在三个村中的调查中,普通存在具体数额讲不清楚的情况,填报的数据也只是大概数,有包括集体和个人的,又有只填个人的缴款数,因此,这类数据汇总后不能真正反映实际情况,建议取消这两个指标。

6、家庭年收入情况。分组太粗,比如一户中存在厂里或机关正常工作的人员的收入填在“经营二、三产业及其他收入”中,是否和前面没有经营非农行业有逻辑上的矛盾,还有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绝大部分农户不肯如实申报收入情况,往往是收入少、支出大。

7、家庭年支出情况。上海作为发达地区,一般家庭支出都在1万元以上,建议可否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放大支出金额的额度分组。

8、耕地:建议取消“从集体承包面积”、增加“确权承包面积”、“其中:实际经营面积”,这样才能和行政村普查表上的“村农业土地使用及流转情况”中有关指标相衔接。还有,在水田、旱田等分组上住户表上的水浇地作为旱田的其中数,而在“农业用地的普查表”上旱田和水浇地是并列的,因此,我们根据“农业用地表”上的分组,把住户表上“其中:水浇地面积”改成了“3、水浇地面积”。

9、房屋估价。指标设计上是现价,具体登记时是根据原价登记的,这也是市级培训明确的。关键是有时登记时有些农户看到是现价而问他原价时,他可能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肯报原价而非要报现价而且是明显偏高,因此建议是否将“现价”改成“原价”。还有在造价的分组上能不能适当搞些小调查,对什么年代造的什么类型的房屋的造价作个全市统一,有利于数据质量控制。

10、重点户。在周东村有一养猪重点户,目前的生猪存栏80头,年出栏肯定100头以上,在自家的宅基地和自留地上搭了简易的猪棚160平方米,并雇了一定的外来人员。问题是,在村表上是否算畜禽集中养殖区,在农业用地表上是否把宅基地和自留地作为畜禽饲养地,还有雇请的外来人员住在一起是否作为集体户在住户表上进行登记?

(二)关于“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表”

1、调查对象。应不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

2、生产经营类别。应划去“5、农林牧渔服务业”。

3、耕地。耕地的分组和住户表上的分组也应保持一致。

(三)关于“行政村普查表”和“农业用地普查表”

行政村普查表上“村农业用地使用及流转情况”中有关指标应与“农业用地普查表”上的有关指标的数据一致。在农业用地上,我们还对农户自留地上种植果树作了一定的规定,只要少于20棵就不作为果园面积。

(四)关于“乡镇普查表”

1、公路的等级。我们通过建设委和公务所,把我区境内的所有等级公路全部列出来,再让周浦镇把经过周浦镇的公路挑出来进行填写登记。

2、用电量。此指标的数据比较难取得,也很难推算,建议市农普办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一下,最好通过供电部门取得数据,然后再返回。

(五)关于“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普查表”

调查对象。根据方案指标解释,作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为农林牧渔生产提供服务并配备操作人员的,而实际上,现在这样的单位并不多,像镇里的农业服务中心,过去是由镇里各种为农服务的站、场合并而成的,它提供的只是管理和技术推广,并没有具体人员去参加为农服务的具体活动。多的是一种家里购置一台机器的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这些个体户有的是有执照的,而绝大部分是没有的;有的是固定的,有的是流动的。关键是流动的怎么去调查登记。还有从外地来的,农忙时过来,这里干完了又到外村或外镇(外区)去了,等季节过后又回老家了,这些人怎么调查登记?

 

二、关于普查登记表

普查登记表上的指标设计应当严密,文字叙述应当清晰,前后表的分组分类应一致,有逻辑关系和平衡关系应当注明,填报也应当有一定的规范,在有逻辑关系指标间能否文字列出“跳填”、“以下不填”等。如户1表上,在年龄一栏中增加“未满15周岁以下结束”,在是否学生一栏中增加“圈1”以下结束;户2表上,H9口粮情况,在当年口粮圈不需要时注明跳填H10,等等。在调查表的普查员、辅导员落款上“调查员”一栏应改为“申报人”。还有,对于不填指标的码格是补“0”还是不填,在“以下结束”后是划线,怎么划也应清楚说明,这样使普查员在实际具体登记上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三、关于调查登记时间和普查员的选调

从这次试点调查情况看,因为绝大部分农户白天上班的,在家的也只是一些老人或对本家庭生活生产情况不太了解,因此普查员们大都是利用早上、中午和晚上的业余时间上门调查的,早上最早的6点钟就去了,晚上最晚的到9点半结束。这样,平均一天可以调查登记10户左右。从周浦镇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全镇共230个村民小组,根据要求需配备230个普查员,还不包括辅导员,这样庞大的调查队伍培训场所也没有,培训的质量也不一定高,而且村民小组组长都是兼职的,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有的甚至文盲,要填这些表不太现实。但这些人对本组情况十分熟悉,因此在选调普查员时可否这样,有能力填写普查表的村民小组组长作为普查员,无能力填表的另外聘请普查员,但考虑普查经费和普查员配备有一定的困难,建议正式登记阶段需放宽时间,一个普查员由熟悉本小组情况的村民小组组长带领登记二个小区,甚至三个小区,这样,登记的质量也能得到一定的保证。

 

以上是我区对这次试点调查发现的一些情况和一些肤浅的看法,可能由于我们对方案的理解不够深入全面,不当之处,请市农普办批评指正。

 

 

 

O O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