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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定区)农普试点技术问题总结 |
| 日期:2006-4-3 13:53:08 作者:嘉定区农普办 |
嘉定区第二次农业普查技术问题总结 嘉定区第二次农业普查试点工作,在市农普办的统一部署和直接领导下,本区确定的1个镇、10个村、近1000户农户、2户非住户类农业经营单位以及1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的农普试点对象,到目前为止,已全部完成了入户登记工作,经过区农普办的抽检,其质量全部达标,达到预期目标。 根据近1个月来的农普试点工作,我们在实践中积累了经验,找出了问题。现就农普试点工作中的有关调查技术问题,作一个总结。
一、
关于农业普查组织形式的探讨 根据区农普办对本区农村情况的调查,我们认为:当前农业普查工作要以行政管辖范围为基础,组建区、镇、村、村民小组四级普查网络,以村民小组为基本普查小区来配备普查人员,按每个普查员承担50户农户为基数,如果遇到个别村民小组户数为70-80户时,可配备2名普查员来完成普查任务,而村级农普工作应以村主任为主,村总会计为业务总管来进行。建议在普查工作中,必须强调普查员的挑选,要挑选有一定基层社会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会计统计知识,有爱心和热爱社会公益事业,能为工作牺牲部分个人利益的人员承担普查员工作,且最好在本普查小区内产生。
二、关于农普对象户的探讨 当前农村中的住户形式多样,身份复杂,从户口性质来分,有本地区农业户、本地区非农业户、外省市来沪经营农业户和外省市来沪非经营农业户;而从是否经营农业的情况来看,一是身份是农民,并且经营农业;二是身份是农民,但不经营农业;三是身份是城镇居民,但经营农业;四是身份是城镇居民,但经营少量农业(少量自留地);五是身份是农民,但常年不居住在农村,其土地由村委会集中统一流转给外来承包户或自行流转给其他农户耕种;六是外省市来沪的农业经营户;七是外省市来沪的非农经营户等。从这次普查的情况来看,我们一致认为:农普对象户应掌握两条原则:一是本地农业户,二是经营农业户,即一是有本地农业户籍的居民,不管是否经营农业;二是经营农业,不管户籍如何。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区分经营少量农业户的问题,从本区的实际情况看,有些本地农户已经参加了镇保,身份已经“农转非”,但仍在从事农业,部分农户却已不经营农业,而有些仍有少量自留地,仍在经营少量农业。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在遵循上述的两条原则外,对人均经营耕地0.2亩以下(符合民政部门撤村撤队标准)的农村住户不应列入农普对象,而普查结果又不影响大局。
三、关于农普指标的定性与定量问题的探讨 在普查试点工作中,发现一些定量指标的采集难度较大。如参保缴费、收入、支出等,如参保缴费在实际入户调查中普遍反映具体金额不了解、不清楚、不知道,大部分自报的金额也只是大约数,准确率极低;再如收入、支出等指标,依据农户被调查人员的回忆来记录,可信性较差,准确性较低,甚至一户两人出现截然不同的收入和支出数据。建议尽量少设置定量指标而改为定性指标,
四、关于从业时间问题的探讨 在普查试点工作中,我们发现目前农村中务工人员,只要有工作单位,实际已经是具有农民身份的农村工人,早已不是过去传统意义的亦工亦农的农民。其常年职业是工业,务农仅仅是一种业余兼职工作,并不占用正常劳动时间,这样在从业时间累加必然会超过十二个月。建议在正式普查时,对此指标要予以明确。
五、关于有些普查对象户无法调查的问题的探讨 在普查试点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个无法调查的问题,目前承包耕地的合同一年一签,上年由外省市某甲承包,年底回本地,第二年由某乙承包,上门调查,上年资料无法采集,这类问题在大规模开展调查后,还会出现更多,对此类调查对象是否进行继续调查,需要明确。
六、关于农民住房问题的探讨 在农普试点工作中,如农户有两套以上的居住房屋,在建筑时间,价格等住房情况方面无法界定;又如房屋结构问题,这次解释与住户调查解释中有不同之处,容易发生误解,需要界定;外来农户如住的是大棚该如何填,需增加指标;外来农户如住的是租借的房子,住房情况该如何填;如果拥有住宅1处有4间,其中的2间自住,2间出租的,其中数会出现大于总数的情况;家庭厕所类型中,外来农户有用公共厕所的,要增加指标;在宅基地使用情况中,部分住户的出租房屋要超过(十间)二位数,甚至有三位数的,现有一个框,不够选;另外对于辅房面积,有的进行主房面积,有的不进,不利于调查。
七、关于村表中有些指标容易误解的问题的探讨 在村表中,村干部报酬指标包含范围过小,与现行的村会计帐户设置不同,一是容易误解,二是容易摘抄笔误;又如村表中社会保障部分,村不掌握这部分指标,而直接由镇政府职能部门掌握,村级一般无法填报;村表中“居民迁移情况”中有几个“其中数”,没有可以直接得到的现成数据,必须要通过入户调查才能取得,建议在方案修订时,能否把这几个其中数,同住户表的指标设制衔接起来。
八、关于乡镇表中有些指标问题的探讨 在乡镇表中,乡镇政府资产和乡镇政府负债余额,这两个指标含义太广,无法采集与填报乡镇表中的用电总量指标,供电部门没有针对某一镇的用电量统计数据,无法取得这一指标的正确数值,只能靠镇用电办通过估算取得;镇区的许多指标都无法采集,要尽量减少此类指标。
九、关于农户、联户、个体的界定问题的探讨 当前农村中,本地户基本以户为基本生产生活单元,而外省市来沪经营户会发生联户情况,我们认为外省市来沪的兄弟、父子或者朋友之间的合作经营,均可认定为1户,如果计算为联户,则工作量大增,对结果影响很小。至于农村中的个体户,一般情况下,务农个体户(申办执照)的几乎没有。
十、关于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如何界定的问题的探讨 以现行的指标解释和采集方法制度来看,当前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再用原来一套采集资料的方式和指标,显然是无法采集到有效资料的。
十一、关于非住户类农户经营单位的有关问题的探讨 当前,一般农业经营单位都具有免税优惠,所以大部分农业经营单位都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等,但从实际情况看,这类单位还是有一定的财务制度,还是能够反映本单位的经济运行状况的,在普查的指标解释中,只要界定其适用范围,是不难解决此类问题。
十二、其他有关问题的探讨 在这次农普试点工作中,出现报表设置与指标解释不一致地方:如苗圃用地在报表中归于林地,在指标解释中归于园地。这样使不同的普查员有不同的理解,出现不同的结果。 住户类表中建议增加总人口指标,如总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其中女性等;住户属性下“3、非农村农业经营户”中的农村二字的表述与指标说明太牵强,不容易理解,不如改成“本市非本村农业经营户”来得直观和好理解;建议在住户类表中生活条件栏增设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指标一栏,反映上海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议在住户类表中,家庭年收入和家庭年支出二栏各增加收入和支出汇总一栏;建议取消上海地区没有的指标选项;建议在填“其他”并要说明的地方加下划线,予以提示。
上述是本区农普办在试点工作中找出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为此我们建议: 1.农普对象户的划定界限一定要明确,否则将事倍功半,得不偿失。 2.指标解释一定要严密,否则容易误解,而且容易出错。 3.尽量减少定量指标的设置,否则会影响的普查准确率。 4.注意各种报表中解释的一致性和平衡性,避免产生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解释。 5.对有些无法采集或者无法界定的指标要尽早想好对策,在普查方案修改时定下基调和变通办法。
200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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