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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馈2006年、 2007年水产和畜牧年报部分数据核定结果的通知




各郊区(县)统计局、调查队,浦东新区统计局;各区县农委: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反馈畜禽等农业普查数据及相关数据修正结果的通知》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开展渔业统计数据调整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8]6号)精神,依据国家统计局、农业部对上海市2006年、2007年水产和畜牧年报部分数据的核定结果,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上海市统计局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对各郊区(县)、浦东新区2006年、2007年水产和畜牧年报中的有关数据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结果反馈你们,请遵照使用,并做好区县以下的相应衔接工作。

附件:

1.2006年、2007年区县水产年报部分数据核定结果表

2.2006年、2007年区县畜牧年报部分数据核定结果表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2008-6-30   上海统计网